发布时间:2022-1-2 分类: 行业资讯
25岁的广东年轻人林某利用徐州一家通信公司的员工账户进入公司的网络背景。他使用捕获软件修改权限并打开免费流量包以使用它。在过去两年中,他使用了3400G流量。 8月1日下午,徐州市泉山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林某因盗窃罪被判处三年零两个月监禁,并被处以三万元人民币罚款。
经审查,2014年4月和5月,被告人林某(广东的住所)通过朱某(一个单独的案件)提供的徐州某通信公司代理人的工作号码,使用捕获软件进入公司的网络背景创建一个新的。公司员工编号和访问权限修改包。随后,被告林某非法授予他在线购买的四张联通手机卡,每月300G免费流量套餐。被告林某将两张手机卡留给自己使用,并将另外两张手机卡交给他的兄弟和女友。截至2016年8月,4部手机卡总使用量为3416.52G,造成经济损失超过17万元。被告林某于2016年8月17日被捕并被绳之以法,已经偿还公司17.9万元。
根据检察官的指控,被告人林某为非法占有,盗窃他人财产,金额巨大,行为违反了第256号《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对盗窃罪进行调查。它的刑事责任。
在休会期间,面对媒体采访,林告诉记者,2014年初在互联网上发现了一个技术帖子,暴露了通信公司的系统漏洞。出于好奇,我在互联网上找到了作为通信公司代理人的朱,另一方提供了一个帐户密码。通过这个帐户密码,林登录通信公司的背景,修改权限,并授予他自己的4个手机卡,每月300G免费数据包。 “当时,我刚刚进入社会,我的法律意识薄弱,我很贪婪。我很抱歉。 ”的林说。
在审判结束时,案件的主审法官,泉山法院副院长陈思田认为,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信息,带来了便利和加速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一些罪犯也使用互联网和电信。信息技术等犯罪。盗窃的主要侵犯是实际的实际有形财产,但实际上许多无形资产,如电力,天然气,天然气,互联网账号和电信号码,都具有财产特性。这些具有财产性质的无形资产,也可能是盗窃的对象,并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得到澄清。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使用他掌握的网络技术登录通信公司的网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改变了相关电信号码的服务资费标准,并获得了免费使用资格。被告的行为既构成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罪是完全符合盗窃和盗窃财产的行为特征,构成盗窃罪。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项罪行。对于想象中的竞争罪犯,按照打破重罪的原则处理,即罪被重犯,被告的被盗财产是巨大的,其法定刑罚比法定刑罚更为严重。计算机信息系统。因此,被告应被判盗窃罪。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想警告公众,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有贪婪。 “不要伸展伸手去抓住”,“导致恢复,而不是泄漏”,每个人都明白,但更多要控制自己,不要运气。